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26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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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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