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5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松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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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二一次、第一三四○次及第一三八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未區分違章建築究屬建於自有土地或他人土地之上,一律規定按房屋重建價格之半數發給處理費,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已有牴觸,且人民財產權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能以非法律之自治法規加以限制,故系爭規定違憲而無效;2、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違章建築應適用系爭規定,而非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自屬違憲云云。核其所陳,除仍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之當否以外,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何以違章建築因建於自有土地上,即屬依法應予徵收補償之標的?故難認其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竟如何致其財產權受有侵害,而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周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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