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官採用筆錄、不採監視器影片、考量與車禍案件不相關之事項,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聲請人不得上訴,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