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7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玉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牴觸憲法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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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牴觸憲法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13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檢察官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濫行起訴,縱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仍致聲請人喪失教育服役資格;另系爭規定對於司法人員於國家賠償法之特殊保障,不當擴張適用於檢察官,已屬違憲,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系爭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陳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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