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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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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604號

解釋日期 85 年 12 月 20 日聲請人 梁林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聲請人
梁林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既不適用修正前民法繼承編、親屬編之規定,又未依司法院令函、法務部函釋辦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法院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聲請人

梁林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