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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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6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來成等三十一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八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等規定,以及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十三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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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八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下稱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等規定,以及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等之疑義;又認上開裁判所適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下稱中醫師高考規則)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行政法院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而以前述裁定駁回上訴,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應與其他種類之檢定考試及格者具相同地位,有該專門職業人員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且聲請人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科目不及格並於三年內繼續補考及格者亦同。」(下稱系爭規定)已取得中醫師高考之應考資格,此乃形成權,不得因嗣後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刪除系爭規定以及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醫師法第三條第三項而遭任意剝奪。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專技人員考試法之相關規定,使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未能與其他具有中醫師高考應考資格者一同應考、公平競爭,違背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2、中醫師高考規則第五條超越專技人員考試法之授權,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客觀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陳來成等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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