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第1497次、第1506次及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人民於其權利受公權力侵害時,有權提起行政爭訟,惟司法院所屬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與家事廳違反法官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之陳情權利,而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竟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全面禁止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又違法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