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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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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13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聲請人 周正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迴避
林俊益大法官
聲請人
周正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假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減更丁字第2號執行指揮書(甲)、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23條、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假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減更丁字第2號執行指揮書(甲)、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23條、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減更丁字第2號執行指揮書(甲)(下稱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刑法第77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

(三)聲請意旨謂:1、聲請人在監執行期間,曾多次獲宜蘭監獄頒布獎狀,於執行指揮書所定刑期起算日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至今,併同前收押得予折抵之刑期,已執行18年,4次申請(聲請書誤繕為陳報)假釋,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聲請書誤繕為監務審議會)卻未平等適用系爭規定二報請法務部核准聲請人之假釋申請,損及權益。2、系爭規定一之「悛悔實據」標準不明確,將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由10年提高為25年,過於嚴苛,且系爭規定二竟採「累進處遇」制度,二者均牴觸憲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23條、第172條規定;又對於系爭規定一之假釋程序要件係「得報」法務部或「應報」法務部尚存有疑義,有依憲法意旨作成統一解釋之必要。3、確定終局判決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前後並無重大矛盾,顯見其亦認仍有矛盾存在,卻於被害人之指陳仍有疑義未予釐清之情形下,草率審結等語。

(四)查受刑人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得於訴願後,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參照)。執行指揮書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系爭規定一、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又確定終局判決之日期為92年1月29日,聲請人於106年8月16日始聲請統一解釋,已逾3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至其餘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2項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迴避

林俊益大法官

聲請人

周正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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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1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