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690號
- 公布日期
- 71 年 08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01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明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因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所有土地未出賣於任何人,乃被告簡錦全竟趁聲請人委託訴外人代辦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際,與之通謀訂立虛偽買賣契約,將該項土地登記為被告所有,經聲請人訴請塗銷登記,一、二、三、審法院均誤認被告係向有信託代賣權人承買,依法有效,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喪失土地之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下列兩點:(一)確定判決是否適用法律錯誤。(二)信託權未具民法第五三四及第五三一條條件,依民法第七三條是否無效,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提起再審之訴?既均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01次會議
聲請人
詹明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