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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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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7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聲請人 王聖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0次會議
聲請人
王聖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重測事件,認新北市政府所為之地籍圖重測結果、內政部之訴願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重測事件,認新北市政府所為之地籍圖重測結果、內政部之訴願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測事件,認新北市政府所為之地籍圖重測結果、內政部之訴願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謂:1、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中和區地籍圖重測時,拒絕參考各地方政府建設局存檔之原始竣工圖及建築線圖,致測量結果,造成聲請人土地面積減損四‧二七平方公尺,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第六條至第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第五四五號、第五四六號解釋;2、內政部之訴願程序違反訴願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五條規定;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違憲云云。惟查新北市政府之地籍重測及內政部之訴願程序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雖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然聲請人之所陳,尚難謂業已具體敘明該規定於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0次會議

聲請人

王聖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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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