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34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子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三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又其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與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有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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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三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又其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與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有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三二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暨系爭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又認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與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七條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本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未合。而就其聲請憲法解釋一節,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依法並非本院所得審究之對象;至若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乃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亦經本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在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至其聲請統一解釋一節,查其所陳,並非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是其聲請與首開規定均有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聲請人
曾子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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