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043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3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炳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十四號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六號決定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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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十四號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六號決定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十四號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六號決定所適用之赦免法第五條之一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赦免法第五條之一前段規定,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特赦而受影響;且總統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所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對於已執行之刑,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二八三號解釋在案,是聲請人就其蒙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主張有冤獄賠償法之適用以獲賠償救濟,僅係個人主觀之見解。又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固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惟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應否在冤獄賠償法適用之列,要屬立法裁量範圍。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該決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第二十二條其他自由權利之保障,以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之處,核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3次會議
聲請人
蘇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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