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7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5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加重強盜聲請撤銷羈押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八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加重強盜聲請撤銷羈押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八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強盜聲請撤銷羈押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八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略謂聲請人經警察拘提後移送至法院時已逾二十四小時,檢察官卻「違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項及同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聲請法院羈押獲准,經聲請撤銷羈押,竟遭駁回,因認上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等情,顯係專憑己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5次會議
聲請人
徐○喜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