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8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景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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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三0九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與刑法第十六章均涉性自主事項,卻未為相同對待,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相違;又系爭規定將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論處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相當之刑,不僅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立法意旨毫無關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刑罰間輕重失衡,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景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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