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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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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75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設立許可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所適用之(改制前)臺中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宗教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暫行要點(已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廢止)第10點第5款、第7款、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98年4月28日修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設立許可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所適用之(改制前)臺中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宗教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暫行要點(已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廢止)第10點第5款、第7款、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98年4月28日修正移列第11點)第5款、第7款、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第73條及民法第32條、第3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設立許可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改制前)臺中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宗教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暫行要點(已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廢止)第10點第5款、第7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98年4月28日修正移列第11點)第5款、第7款(下稱系爭規定二)、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101年7月1日全文修正施行前為第18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第73條(101年7月1日全文修正施行前為第55條,下稱系爭規定四)及民法第32條、第34條(下稱系爭規定五、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二創設特殊審查條件,係就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又系爭規定三、四、五、六以不當之目的性擴張解釋裁罰聲請人,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三、四、五、六有何違憲之疑義。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