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3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8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十號民事裁定不依證據認定事實以及理由矛盾,自屬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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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十號民事裁定不依證據認定事實以及理由矛盾,自屬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十號民事裁定不依證據認定事實以及理由矛盾,自屬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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