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0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陳美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69號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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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69號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6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系爭規定,限制少數共有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進而剝奪第16條之訴訟權,牴觸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解釋憲法並請求為暫時處分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故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或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核聲請意旨所陳,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已為不受理之決定如上,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林陳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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