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7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 聲請人
- 范○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廢止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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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廢止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廢止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自非得以之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且查聲請人之所陳,主要係就其先後所犯之流氓行為與盜匪行為是否為事實上一罪,或屬於修正前刑法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從而得否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將其因流氓行為所受之感訓處分,與其因盜匪行為所受之有期徒刑相互折抵等,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至就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具體指明,僅泛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另依現行法制,法院之裁判本身,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范○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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