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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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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23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聲請人 廖慶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7次會議
聲請人
廖慶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另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再審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另認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亦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確定,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嗣聲請人再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經系爭再審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未再上訴而確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與再審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未規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時之法律效果及罰則,且未排除民法第112條之適用,致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雖不合法,法院仍認聲請人與雇主間有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而有效,違反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牴觸憲法第1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2)系爭規定二未包括裁判違憲之憲法審查,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

(四)關於聲請意旨(1)部分,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未依法對系爭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是系爭再審判決尚難謂係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其餘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有關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認定是否違反法律,顯係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違憲之疑義。至於聲請意旨(2)部分,依現行法制,尚不得逕對未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聲請解釋。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7次會議

聲請人

廖慶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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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6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