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6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0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三00號裁定,未依法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計算扣除額,而駁回其上訴,以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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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三00號裁定,未依法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計算扣除額,而駁回其上訴,以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五號、第五九七號及第六二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三00號裁定,未依法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計算扣除額,而駁回其上訴,以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五號、第五九七號及第六二二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九五0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未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就系爭函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函,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系爭函。至就其餘部分,則僅係指摘法院之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許0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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