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3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建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0號、第17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審理程序,違法監聽、違反公訴不可分原則、一事不再理等法定訴訟程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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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0號、第17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審理程序,違法監聽、違反公訴不可分原則、一事不再理等法定訴訟程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17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2年度上訴字第190號(下稱系爭判決二)、第17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法律及審理程序,違法監聽、違反公訴不可分原則、一事不再理等法定訴訟程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分就系爭判決一、二提起上訴,分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此部分應分別以系爭判決一及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又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此部分則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一以違法取得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判定聲請人有罪之證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之疑義;2、確定終局判決二違背公訴不可分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鄭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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