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3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1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判決所依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89)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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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判決所依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89)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判決所依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89)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以下簡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外國法例及學說充當法理,作為判斷其系爭競業禁止契約是否該當民法第七十二條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之參考基準,是系爭函並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聲請人
王○之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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