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1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孟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台復字第一○四○○○八○八四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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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台復字第一○四○○○八○八四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六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台復字第一○四○○○八○八四號函(下稱系爭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就不得再行起訴之案件逕為實體判決,乃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2、確定終局判決未說明證人之證詞有無證據能力,且違反「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乃判決違反法律等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如何牴觸上開憲法規定。至系爭函係最高法院檢察署就聲請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所為之個案函復,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
聲請人
洪孟淑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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