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83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0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二號決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且該決定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六四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就同一事實所認定之法律關係有所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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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二號決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且該決定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六四號民事判決及裁定,就同一事實所認定之法律關係有所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二號決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部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本院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七次、第一一七一次、第一一七八次及第一一九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再提出聲請,查其所陳,仍僅在爭執上開決定認事用法有所不當,毫未指摘上開確定終局決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司法裁判(決定)本身,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聲請統一法令解釋部分,查其所陳,係指上開決定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六四號判決及裁定,就聲請人於因叛亂案件所受感化教育之裁定被撤銷後,仍遭長期安置於綠島及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之同一事實,是否存有聘僱關係,為不同認定;惟查其既非指摘不同之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互相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此部分聲請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聲請人
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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