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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4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迴避
林俊益大法官
聲請人
簡明通

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及妨害自由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00號刑事判決及107年度台抗字第17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及妨害自由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00號刑事判決及107年度台抗字第17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5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非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法院未依卷證資料詳予審酌聲請人所犯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逕將後案之殺人罪宣告為累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2、系爭解釋雖已就一般累犯態樣解釋在案,然其效力未及於本案,請求就本案於定應執行刑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決議之違憲疑義,予以補充解釋等語。 (三)惟查系爭決議及系爭解釋均未經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則聲請人自均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或補充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就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迴避

林俊益大法官

聲請人

簡明通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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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7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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