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4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周旺、謝宗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同院板橋簡易庭一0一年度板國簡字第二號簡易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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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同院板橋簡易庭一0一年度板國簡字第二號簡易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同院板橋簡易庭一0一年度板國簡字第二號簡易民事判決(下稱一審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前揭一0二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以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第一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指摘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未依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土地分割,所繪製之分割界限地籍圖發生錯誤,該所復於九十九年間依據錯誤之地籍圖辦理地籍重測,致其土地面積縮減,財產權因而受有侵害;並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論理法則、證據經驗法則,適用法令違誤,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屬無效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違憲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見解及判決本身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謝周旺、謝宗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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