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0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東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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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故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二次、第一三七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提出法律依據或舉證證明,遽認聲請人之租稅規避行為即屬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逃漏稅捐行為,從而將五年之補徵稅捐期間延長為七年,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定主義、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九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云云。查其所陳,仍在爭執原因事件是否為合法租稅規避及有關核課期間長短之認定,並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本身違憲,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其見解當否之指摘,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李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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