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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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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10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聲請人 李正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李正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59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59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5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任法官兼庭長,屬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審檢職系並實授12職等,於96年4月23日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惟依系爭規定,因聲請人未具有二審法院繼續服務2年以上之年資,僅得任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之法官職務,雖俸點相同但職等反降;系爭規定於99年11月24日修正,立法理由明載原規定有實質降級或減俸之結果,有違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是其修正後自應一體適用,亦即於此之前調任者亦應溯及適用,方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等語。惟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且聲請人調任後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並無實質降級或減俸情事。核其所陳,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聲請人又有何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意旨並未客觀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李正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1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