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62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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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有關聲請人以前承審其歷次聲請案件之大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部分,經核並無迴避之事由,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在案,是本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一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第一四00次、第一四0三次及第一四0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1、第二審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致聲請人之上訴遭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又最高法院八十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內容未臻明確,有解釋之必要。2、確定終局判決僅單憑證人之指認,在無積極或補強證據下即論處聲請人重罪,牴觸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等語。核其所陳,仍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證據取捨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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