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68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0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聘僱合約契約自由超越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法律權與平等原則之本旨及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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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聘僱合約契約自由超越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法律權與平等原則之本旨及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判決及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聘僱合約契約自由超越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法律權與平等原則之本旨及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原審法院以契約自由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適用,有違憲之疑義,此乃爭執原審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按現行釋憲制度,法院之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尚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二四五次、第一二五一次、第一二五六次、第一二六九、一二七九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今再行聲請仍未具體指摘該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聲請人
曾○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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