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43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志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取財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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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取財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取財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就本案通訊監察(以下簡稱本案監聽)為規定,並未就偶然發現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之他案通訊監察(以下簡稱他案監聽),應如何處理為規範,違反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且依系爭規定,他案監聽可不遵守正當程序,僅憑檢察官原先核發之本案監聽票,無須另行取得合法之監聽票,法律對他案監聽之規範不符令狀原則及監聽特定原則,故系爭規定文義不明確且過度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再者,他案監聽與本案監聽相較,不適用令狀原則,違反平等原則;縱對他案監聽有區別對待之必要,區別對待之限制手段,亦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是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依職權對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所監聽取得之證據資料之取捨等與案件相關之認事用法,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廖志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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