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2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曲等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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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多次議決不受理並函知有案(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七○次、第一二九四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三次、第一三一二次、第一三一八次、第一三二三次)。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聲請人
曾○曲等4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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