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9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簡子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就監所內部管理事項提告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南檢文地106他2968字第67130號書函,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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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就監所內部管理事項提告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南檢文地106他2968字第67130號書函,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就監所內部管理事項提告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南檢文地106他2968字第67130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106年5月19日向臺南地檢署遞狀告發監所人員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未就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項予以迴避等情事,臺南地檢署卻以系爭書函覆知聲請人,謂所告發事項均屬監所內部管理,無調查必要,且告發內容未對於刑事責任有任何具體指摘等為由,予以簽結。按聲請人雖為受刑人亦應享有憲法上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得冠以監所內部管理就此結案,而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語。
(三)系爭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簡子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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