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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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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990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2 月 07 日聲請人 戴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2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10次會議
聲請人
戴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謂聲請人對於國防部所為行政處分,提起再審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不包括再審或聲請大法官解釋亦在停止審判之列,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云云為論據。惟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上開確定判決係認定國防部系爭行政處分之作成與聲請人所主張之損害並無因果關係,因而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決,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無涉,即無適用同法條第二項問題。聲請意旨,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0次會議

聲請人

戴睦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