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6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牌照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九六號裁定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一五號簡易判決所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定義解釋及裁罰金額未有上下限之處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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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牌照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九六號裁定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一五號簡易判決所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定義解釋及裁罰金額未有上下限之處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牌照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九六號裁定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一五號簡易判決所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定義解釋及裁罰金額未有上下限之處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泛稱法院適用法律係屬擴大解釋且其處罰金額違反處罰慣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語,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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