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2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司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77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其未依法補正而駁回訴訟,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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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司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77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其未依法補正而駁回訴訟,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司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7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其未依法補正而駁回訴訟,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9次、第1481次、第1491次、第1497次及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法院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機關,已違反前揭訴訟法規定而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應予受理並宣告其違憲等語,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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