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78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和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等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七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等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七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七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係訓示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以檢察官之上訴違反該訓示規定予以駁回,顯有錯誤,致聲請人之訴訟權遭受損害等語。查聲請人係確定終局判決之告訴人,並非受判決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且核聲請意旨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和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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