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13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1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資產管理公司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不良債權之抵押物,並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者,因聲明承受拍賣抵押物與一般債權自行催收,顯非本質同一之買賣行為,法院拍賣抵押物之拍定價格與一般債權自行催收之收回金額既不相當,自應按抵押物實際價值,而非法院拍定價金計算營業稅;惟系爭令將抵押物之拍定價格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解釋為營業人銷售不良債權所取得之代價,課徵營業稅。透過行政函釋,將法院拍賣不良債權之本質,轉換成一般債權,以不良債權帳面金額抵繳之拍定價金視同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做為營業稅銷售額之稅基認定,且未將法院拍賣抵押物所隱含物之瑕疵減少價金計入,恣意將本質不同事物為相同處理,虛增納稅義務人實質稅捐負擔能力,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上所無之租稅義務,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規定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