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5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0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嚴重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嚴重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嚴重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二次、第一三七八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九次及第一三九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主張未盡審級救濟程序之聲請案件,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重要性,大法官即應依憲法職責解釋之。故本件聲請雖未具確定終局裁判,然系爭規定限制自訴之提起及交付審判之聲請應委任律師行之,而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在憲法上具有原則重要性,自應予以受理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既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本件聲請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黃0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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