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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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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76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劉鐘玉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九七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一四次、第一三一五次、第一三一六次及第一三二○次、第一四四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