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4

110年度憲二字第536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邱杉美、紀金懷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23號判決、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108年度判字第436號判決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及財政部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2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08年度判字第43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系爭裁定一、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允許原處分依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對聲請人同一事件、同一課稅要件事實為兩次核課、四次補稅裁罰。第一次核課處分未撤銷即進行第二次核課處分,違反本院釋字第385號解釋之法律割裂適用,及憲法保障財產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確定終局裁判與原處分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裁量權,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等語。 (四)查聲請人邱杉美部分,系爭判決一係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嗣中高行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中高行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惟上開中高行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是聲請人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就聲請人紀金懷部分,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認定聲請人構成租稅規避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邱杉美、紀金懷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1,144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0年度憲二字第536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