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53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上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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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採用出於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得之證詞,有應調查未調查情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妨害其訴訟防禦權,有違法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證據取捨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黃上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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