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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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2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永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06年度證懲字第6號議決書及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07年度台證覆字第2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及具有同樣違憲樣態之第85條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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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06年度證懲字第6號議決書及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07年度台證覆字第2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及具有同樣違憲樣態之第85條規定,有牴觸平等原則、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106年度證懲字第6號議決書及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07年度台證覆字第2號議決書(下稱系爭議決),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具有同樣違憲樣態之第8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平等原則、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請求覆審,經系爭議決認聲請人請求覆審之理由不足採,原議決應予維持,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議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租金總額」與「於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法就租賃物使用、收益之利益」兩者應為相當,系爭規定一自不應以租賃物公告現值計算標的價額,並據以收取公證費用。系爭規定一要求以通常遠逾租金總額之租賃物公告現值為核定標的價額之基準,顯然使請求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借用契約公證之人之財產權,遭受逾越必要範圍之限制,牴觸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一於核定標的價額併計押租金或保證金,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3、同為租賃契約,系爭規定一就土地房屋租賃、借用公證費用之規定,有別於動產租賃、權利租賃公證費用之規定,牴觸平等原則。4、系爭規定二就不動產買賣契約公證費用之規定,與系爭規定一具有同樣違憲之樣態,懇請本院併要求檢討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另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永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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