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解釋未就真正繼承人之繼承事實已發生逾15年者,區分其尚未提起訴訟,或已經提起訴訟者,分別給予一定權利行使之期間,或明定不受系爭解釋效力拘束之內容,一概認為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即應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使原信賴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之真正繼承人原可主張之物上請求權遭到突襲,於系爭解釋公布時全部罹於消滅時效,有違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經查,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