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9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七四○號裁定,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第四六九號及第六○三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七四○號裁定,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第四六九號及第六○三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七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三號、第四六九號及第六○三號解釋意旨(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行政機關否准公開政府資訊之申請屬行政處分,聲請人如有不服,應循訴願、課予義務之訴訟途徑提起行政救濟,而非逕行提起給付訴訟之見解,違反系爭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惟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