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1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良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二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二○一六○號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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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二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二○一六○號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二三八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二○一六○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個人購入債權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抵押物,嗣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系爭裁定(聲請人指為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令第一點,認定以「法院拍賣價款」為標準,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認列財產交易損益,課徵所得稅。而系爭令逾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之授權範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且系爭令不符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違背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此外,系爭令第一點與第二點相較,第二點係規範「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之情形,以「實際交易價格」課稅,系爭令第一點則以「法院拍賣價款」為計算標準,違反公平課稅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三)查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未適用系爭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就聲請人聲請解釋之系爭令,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八五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令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陳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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