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9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3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冠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度鑑字第11520號及同年度再審字第1662號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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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度鑑字第11520號及同年度再審字第1662號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簡稱公懲會)98年度鑑字第11520號及同年度再審字第1662號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公懲會98年度鑑字第11520號議決書聲請再審議,經同會同年度再審字第1662號議決書以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上開二議決書均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不明確,且法律效果概由懲戒機關裁量,致受懲戒人無預見可能性,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法安定性原則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2、公懲會認聲請人以筆名發表社會評論文章,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規定,而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之懲戒處分,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不當限制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亦恐有司法權介入立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之虞等語。核其所陳,1、關於系爭規定是否違憲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433號解釋在案,認與憲法尚無牴觸;其相關闡釋已甚明確,自無再為解釋之必要。2、其餘所陳,僅係指摘公懲會認事用法有所不當,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郭冠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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