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一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一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處大二字第○九七○○一四○四一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該函已於同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雖已於同年七月九日函覆本院,惟查其內容,仍非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迄今逾越補正期限已久,仍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