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352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璋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適用同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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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適用同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有案。
(二)本件聲請人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適用同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查其所陳,實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於具體個案中適用上開二則判例,認公用地役關係取得時效之年限,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見解有所不當加以爭執,惟在現行制度下,法院於裁判中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牴觸憲法,尚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至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部分,須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為之,所謂得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係指在不變更原解釋之前提下,當事人提出充分之理由,足認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者而言。惟查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就既成道路於符合如何要件下得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業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張璋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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