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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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47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 Hsieh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偽造文書及其再審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第71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14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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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偽造文書及其再審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第71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14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41條至第448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6號、第12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56號、104年度台抗字第499號、第579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2號刑事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 607次、第 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偽造文書及其再審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第7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21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41條至第44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同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56號、104年度台抗字第499號、第579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2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三)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系爭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請解釋。
(三)就聲請人謝諒獲之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謝諒獲之偽造文書案件,查其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認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一案件實體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程序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謝諒獲之再審案件,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謝諒獲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 Hsieh之再審案件,則應以系爭裁定一、三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上開各事件、案件之終局確定判決、裁定,下併稱為確定終局裁判)。
(四)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對何謂不實之事項、何謂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均未明確定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03號、第604號、第525號、第589號解釋;2.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前言、第1條、第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01號、第664號解釋;3.系爭規定三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第16條、第77條;4.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有誤,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剝奪聲請人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權利及律師權,應予宣告違憲;5.系爭法律及系爭解釋剝奪個別法官之違憲審查權,系爭法律應予宣告違憲,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
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至3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三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意旨4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至聲請意旨5所陳,則並未指摘究有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法律及系爭解釋,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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